問題詳情

66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幼兒園提供不安全之設施設備,其負責人處多少新台幣罰緩?
(A)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
(B)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C)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D)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困難0.143662
統計:A(152),B(51),C(77),D(4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幼稚園建築及附屬設備標準 ,沙坑,設計、幼稚園董事會或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用户評論

【用戶】Lynn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 21 條

【用戶】鉛筆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93741  號令 公布廢止幼稚教育法

【用戶】阿部6653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修正 )第 51 條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幼兒園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為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收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一、進用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二、借用未在該園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三、以派遣方式進用教保服務人員。四、知悉園內有不得擔任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人員而未依規定處理。五、幼兒園之董事長或董事有不得擔任該項職務之情形而未予以更換。六、以未經核准之車輛載運幼兒、載運人數超過汽車行車執照核定數額、未依...

【用戶】鉛筆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93741  號令   公布廢止幼稚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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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修正 )第 51 條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幼兒園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為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收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一、進用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二、借用未在該園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三、以派遣方式進用教保服務人員。四、知悉園內有不得擔任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人員而未依規定處理。五、幼兒園之董事長或董事有不得擔任該項職務之情形而未予以更換。六、以未經核准之車輛載運幼兒、載運人數超過汽車行車執照核定數額、未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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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修正 )第 51 條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幼兒園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為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收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一、進用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二、借用未在該園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三、以派遣方式進用教保服務人員。四、知悉園內有不得擔任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人員而未依規定處理。五、幼兒園之董事長或董事有不得擔任該項職務之情形而未予以更換。六、以未經核准之車輛載運幼兒、載運人數超過汽車行車執照核定數額、未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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