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阿部6653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修正 )第 51 條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幼兒園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為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收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一、進用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二、借用未在該園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三、以派遣方式進用教保服務人員。四、知悉園內有不得擔任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人員而未依規定處理。五、幼兒園之董事長或董事有不得擔任該項職務之情形而未予以更換。六、以未經核准之車輛載運幼兒、載運人數超過汽車行車執照核定數額、未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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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修正 )第 51 條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幼兒園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為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收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一、進用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二、借用未在該園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三、以派遣方式進用教保服務人員。四、知悉園內有不得擔任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人員而未依規定處理。五、幼兒園之董事長或董事有不得擔任該項職務之情形而未予以更換。六、以未經核准之車輛載運幼兒、載運人數超過汽車行車執照核定數額、未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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