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li Lin】評論
第 27 條登記之申請,由申請人以書面、言詞或網路向戶政事務所為之。依前項規定以網路申請登記之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 28 條登記申請書,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其以言詞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應代填申請書。必要時,應向申請人朗讀後,由其簽名或蓋章;其以網路申請時,應以電子簽章為之。前項電子簽章,限以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簽發之自然人憑證為之。
【Jason Rock Ma】評論
戶籍法二十七條、二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