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蓉】評論
家庭教育法民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第二條修改本法所稱家庭教育,係指具有增進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之各種教育活動,其範圍如下:一、親職教育。二、子職教育。三、性別教育。四、婚姻教育。五、失親教育。六、倫理教育。七、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八、其他家庭教育事項。
【Van Dine】評論
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 【公布日期】99.09.28 【公布機關】教育部本法第二條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親職教育:指增進父母職能之教育活動。 二、子職教育:指增進子女本分之教育活動。 三、性別教育:指增進性別知能之教育活動。 四、婚姻教育:指增進夫妻關係之教育活動。 五、倫理教育:指增進家族成員相互尊重及關懷之教育活動。 六、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指增進家庭各類資源運用及管理之教育活動。第4條 本法第十一條所定家庭教育之推展,以多元、彈性、符合終身學習為原則,指推展家庭教育機構、團體,依教育對象及其需求,調整課程內容及實施方式;對個人家庭教育知能之增進,依其人生全程發展階段之不同,提供其所需知能。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
【潘庫奇】評論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 11 條 家庭教育之推展,以多元、彈性、符合終身學習為原則,依其對象及實際n需要,得採演講、座談、遠距教學、個案輔導、自學、參加成長團體及其他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