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寶~ I. ♡ U】評論
(一)凡先簽後稿之案件已於擬辦時會核者,如稿內所敘與會核時並無出入,應不再送會,以節省時間及手續。(二)各單位於其他單位送會之簽稿,如有意見應即提出,如未提出意見,一經會簽,即認為同意,應共同負責。(三)會稿單位對於文稿有不同意見時,應由主辦單位綜合修改後,再送決定,會銜者亦同。(四)非政策性之緊急文稿為爭取時效,得先發後會。閱稿應注意事項如下:(一)簽稿是否相符。(二)前後案情是否連貫。(三)有關單位已否會洽。(四)程式、數字、名稱、標點符號及引用法規條文等是否正確。(五)文字是否通順。(六)措詞是否恰當。(七)有無錯別字。(八)對於文稿內容如有不同意見,應洽商主管單位或承辦人員改定,或加簽陳請長官核示,不宜逕行批...
【李逍遙】評論
◎會稿應注意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B)會稿單位對於文稿有不同意見時,應由主辦單位自行修改後綜合修改後,不必再送再送決定,會銜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