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appy501】評論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A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B但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不在此限。四、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五、D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六、C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