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立達】評論
土地法25以及26條混和考題
【小法(已上榜)】評論
土地法 第 25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