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隆】評論
國民教育法 第10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或教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職員由校長遴用,均應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學校之專任人事、主計人員或經有關機關辦理相關訓練合格之職員兼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