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陳彥樺
【年級】小五下
【評論內容】『管收』是依據強制執行法所規定制定管收條例,作為要件即實行準繩,目的在於求債權獲得滿足。 後者『羈押』是依據刑事訴訟法作為要件,目的是保全證據和防止被告逃亡以便就審。
【用戶】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綜合下列兩條法律規定,拘提與管收都有達到題目的要求呢~第17條(得命義務人提供擔保並限制住居之情形) 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前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限制住居: 一、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十萬元。但義務人已出境達二次者,不在此限。 二、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
【用戶】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大法官解釋588號-擷取拘提為強制義務人到場之處分,亦為拘束人身自由之一種,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關於對義務人之拘提,係以強制其到場履行、陳述或報告為目的,拘束人身自由為時雖較短暫,與管收之侵害程度尚屬有間管收係於一定期間內拘束人民身體自由於一定之處所,亦屬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拘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