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彥樺】評論
『管收』是依據強制執行法所規定制定管收條例,作為要件即實行準繩,目的在於求債權獲得滿足。 後者『羈押』是依據刑事訴訟法作為要件,目的是保全證據和防止被告逃亡以便就審。
【simonlinhhh】評論
看到這題就差不多要收場了拘束債務人之身體於一定場所,以督促其履行債務,屬於下列何者?(A)拘提(B)羈押(C)拘役(D)管收
【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評論
綜合下列兩條法律規定,拘提與管收都有達到題目的要求呢~第17條(得命義務人提供擔保並限制住居之情形) 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前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限制住居: 一、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十萬元。但義務人已出境達二次者,不在此限。 二、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