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當事人不服通常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而依法得提起上訴者,若欲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上訴理由有何限制?除以判決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外,是否應受法院許可上訴之限制?另,設若當事人係不服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而依法得提起上訴者,若欲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上訴理由及許可上訴之限制又如何?試比較說明之。(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32234
統計:A(663),B(253),C(398),D(3596),E(1)

用户評論

陳彥樺】評論

『管收』是依據強制執行法所規定制定管收條例,作為要件即實行準繩,目的在於求債權獲得滿足。 後者『羈押』是依據刑事訴訟法作為要件,目的是保全證據和防止被告逃亡以便就審。

simonlinhhh】評論

看到這題就差不多要收場了拘束債務人之身體於一定場所,以督促其履行債務,屬於下列何者?(A)拘提(B)羈押(C)拘役(D)管收

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評論

綜合下列兩條法律規定,拘提與管收都有達到題目的要求呢~第17條(得命義務人提供擔保並限制住居之情形)  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前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限制住居:   一、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十萬元。但義務人已出境達二次者,不在此限。   二、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