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sa】評論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3項: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 一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屬於刑法第四章瀆職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一: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 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Chris Lee】評論
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妨害國家管理活動,致使公共財產或者國家與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