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元】評論
銀行向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之客戶,提供非屬結構型商品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銀行核給 或展延客戶交易額度時,應確認核給客戶之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額度,不得超過客戶可驗證往來資力之多少250%比率
【Claire】評論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發文字號:金管銀外字第10550000351號附件:依據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銀行向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之客戶,提供非屬結構型商品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銀行核給客戶交易額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 銀行核給或展延客戶交易額度時,應確認核給客戶之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額度,不得超過客戶可驗證往來資力之百分之二百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