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被告因無羈押之必要,命其具保後,下列何種情形,法院不得再行羈押?
(A)違背法院所定應遵行事項
(B)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C)違反限制住居之規定
(D)被告另犯 2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而否認犯行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17933
統計:A(4),B(16),C(7),D(302),E(0)

用户評論

【用戶】林昶陞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刑訴法第 117 條 停止羈押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命再執行羈押:一、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場者。二、受住居之限制而違背者。三、本案新發生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四、違背法院依前條所定應遵守之事項者。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因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之情形停止羈押後,其停止羈押之原因已消滅,而仍有羈押之必要者。偵查中有前項情形之一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行之。再執行羈押之期間,應與停止羈押前已經過之期間合併計算。法院依第一項之規定命再執行羈押時,準用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