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ka】評論
(A)單純的行政裁罰不是罪,施用三、四級毒品=罰鍰+講習
【林信吉】評論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1條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 有。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 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Cathy Peng】評論
C 錯在哪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