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下列關於刑事訴訟法上鑑定留置之規定,何者錯誤?
(A)鑑定留置屬法官保留之強制處分
(B)為鑑定被告之精神狀態,得預定 10 日以下之期間,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處所
(C)鑑定留置之預定期間,法院得於審判中延長,但不得逾 2 個月
(D)鑑定留置期間之日數,視為羈押之日數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29969
統計:A(11),B(206),C(69),D(41),E(0)

用户評論

【用戶】George Lee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A)鑑定留置票,由法官簽名。檢察官認有鑑定留置必要時,向法院聲請簽發之。(B)因鑑定被告心神或身體之必要,得預定7日以下之期間,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之處所。

【用戶】ChaIvy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第203條-3「第 203-3 條 鑑定留置之預定期間,法院得於審判中依職權或偵查中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縮短或延長之。但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二月。」

【用戶】ChaIvy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第 203-4 條 對被告執行第二百零三條第三項之鑑定者,其鑑定留置期間之日數,視為羈押之日數。

【用戶】誠誠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A)刑訴203-1條第5項:鑑定留置票,由法官簽名。檢察官認有鑑定留置必要時,向法院聲請簽發之                                  法院審判中依職權,偵查中檢察官依聲請(B)刑訴203條第3項:因見定被告身之必要,得預定7日以下期間,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