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的Roy】評論
私法契.....看完整詳解
【最佳姐】評論
●土增稅約定由買受人負擔有效:1.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1195號判決要旨:土地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不排除契約當事人間關於增值稅由買受人負擔而以出賣人名義向政府繳納之特約。2.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108號判決要旨: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於土地為有償移轉者,為原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之移轉為絕賣者,其增值稅向出賣人徵收之,土地稅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土地法第一百八十二條固均定有明文。惟此僅係規定土地增值稅課徵之對象(即義務人)而已,至實際上由何人支付,並非所問。苟由第三人以原義務人之名義繳付,自為法之所許。3.易言之,土地移轉時,如約定由「買受人」負擔土地增值稅,並由其以出賣人之名義代為繳付,自不違背上開法條之規定,且符合民事契約自由之原則。
【Andy】評論
有人繳就好
【Roy衝衝虎 終於上榜】評論
私法契.....看完整詳解
【小銀】評論
買賣雙方約定由買方繳稅,並不影響法律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