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essie 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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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區分字義太細了,資料也有點難找,這是我整理出來的,希望會有幫助! 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3個月前,應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憲法第59條)〈但是 預算法第46條(後段):……由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提出立法院審議,並附送施政計畫。 --- 憲法是3個月前;預算法是4個月前。〉↓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由立法院審議。〈補充 預算法第2條(前段):各主管機關依其施政計畫初步估計之收支,稱概算;預算之未經立法程序者,稱預算案;其經立法程序而公布者,稱法定預算…〉↓行政院於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應提出決算於監察院。(憲法第60條)↓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3個月內,依法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憲法第105條)↓立法院應於審核報告送達後1年內完成其審議,如未完成,視同審議通過。(決算法第2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