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 )3. 下列何者非屬專屬管轄:
(A)主參加訴訟
(B)人事訴訟
(C)督促程序
(D)訴訟救助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67507
統計:A(482),B(88),C(51),D(30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強制調解之事件.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強制調解之事件、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用户評論

【用戶】林心樺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 專屬管轄相關法條整理:1.不動產物權之訴  →不動產所在地(民事訴訟法第10條)2.再審之訴     →為判決之原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99條)3.支付命令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4.撤銷除權判決之訴 →原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51條)5.婚姻關係     →夫妻之住所地(民事訴訟法第568條)6.收養關係事件   →養父母之住所地(民事訴訟法第583條)7.監護宣告事件   →應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之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97條)8.死亡宣告事件   →失蹤人住所地(民事訴訟法第626條)

【用戶】Vauni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主參加訴訟準用必要共同訴訟要件,所以非專屬管轄

【用戶】ab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何謂主參加訴訟?其類型為何?試就其類型各舉一例說明之。nn【擬答】n(一)就主參加訴訟而言:n 主參加訴訟者,依民事訴訟法第54條第1項規定,係指對他人間之訴訟繫屬中,第三人以該他人兩造為共同被告,就他人間訴訟標的之全部或一部為自己有所請求,或主張因他人訴訟之結果,自己之權利將被侵害,而以本訴訟之當事人為共同被告,所提起之訴訟。nn(二)主參加依其類型,可區分為權利主張型與詐害防止型,茲說明如下:n 1.權利主張型:n (1)依民事訴訟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權利主張型者係指就他人間訴訟標的之全部或一部為自己而有所請求而言。n (2)如甲主張A地為其所有,而對無權占有人乙依所有人之物上請求權起訴主...

【用戶】流精歲月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又是那個白痴出題者,沒讀過書就不要出來害人,題目跟答案全無關,出題者我覺得應該是國小畢業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