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俊銘】評論
刑法25: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Foco】評論
第二十六條(不能犯之處罰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第二十七條(中止犯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依刑法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稱為何者?(A)中止犯(B)不能犯(C)未遂犯(D)幫助犯修改成為依刑法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稱為何者?(A)中止犯(B)不能犯(C)未遂犯(D)幫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