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nchen Hsieh】評論
民法:第 第一條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習慣:習慣者,法律所未規定之事項,無背於公序良俗,為一般人確信其有法之效力之多年慣行之事實◎17年上字第 613號:「習慣法之成立,須以多年慣行之事實,及普通一般人之確信心為基礎。」法理:法理者,乃法律之原理;由法律精神,以公平正義為目標推演而得。又稱條理,有補充法律之效力,但須後於習慣而適用。 ◎適用之限制:1..法律無規定且無習慣。2.現行法之類推適用以民事法為限。3.外國法律及判例之參考須不違背我國社會習俗4.適用時有一定之原理原則。
【行百里者半九十】評論
原本題目:外國法律及判例不與我國社會情況相反者,可以作為下列何者而適用?(A)法律(B)法理(C)條約(D)習慣修改成為外國法律及判例不與我國社會情況相反者可以作為下列何者而適用(A)法律(B)法理(C)條約(D)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