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民法規定,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其效力如何?
(A)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B)不登記或不為變更登記事項,在法人內部或對外均不生任何效力
(C)縱未登記,仍具法律上絕對之效力,得對抗任何人
(D)不得以其事項對抗善意第三人,但可以對抗惡意第三人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31877
統計:A(2211),B(325),C(69),D(41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地方制度法第75條-地方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法之處理、民法-債篇 債務不履行、強制調解之事件

用户評論

王妤文】評論

依民法31條規定,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metaphor best】評論

B D 都是想太多了~

*向幫幫】評論

請問"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是所謂的登記對抗主義嗎? 是否適用於其他所有登記對抗主義的條款?

行百里者半九十】評論

(B)不登記或不為變更登記事項,在法人內部或對外均不生任何效力 (C)縱未登記,仍具法律上絕對之效力,得對抗任何人 (D)不得以其事項對抗善意第三人,但可以對抗惡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