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sa Chang】評論
第 9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應為專任,並採任期制,任期一任為四年。但原住民、山地、偏遠、離島等地區之學校校長任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在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任期屆滿得回任教職。
【盧天才】評論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置校長一人,任期一任為四年,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曾顯智】評論
原住民山地偏遠離島由直轄縣市定之
【鄭惠文】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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