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en-Shi Liou】評論
第 17 條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九、擔任導師。一○、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黃 泰益】評論
依據「教師法」規定,輔導或管教學生辦法,授權由哪個單位訂定?(C)各校校務會議
【98101008】評論
被混淆了教師法:校務會議訂之
【常敗將軍】評論
獎懲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輔導學生與管教方法→各校校務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