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wen Hou】評論
預算 原住民族教育不得少於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預算總額百分之一.二特殊教育預算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一點五
【tang106台北上岸】評論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Blue fish 瑋瑋】評論
第9條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 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之人事及業務經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後定之。(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