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甲有配偶乙及兄妹丙、丁。甲死亡,下列有關抛棄繼承之敘述,何者正確?
(A)丙抛棄繼承,應向乙、丁以書面為之
(B)丙抛棄繼承,應自繼承開始之時起3個月內為之
(C)丙抛棄繼承,其應繼分不能由乙分受
(D)丙抛棄繼承,係自其辦畢抛棄繼承之時起,發生效力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困難0.12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a178885886】評論

不太理解最佳解的答案~依據1174第2項,拋棄,於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所以B的敘述不夠完整,因此錯誤而可以理解。至於A,依據1174第3項,拋棄繼承後,應書面通知,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A)丙抛棄繼承,應向乙、丁以書面為之〉不太理解這邊錯誤的地方,題目敘述是「兄丙」、「妹丁」,跟直系血親卑親屬應無任何關係!兄丙拋棄,應向應為繼承之人的配偶乙及妹丁以書面通知,不知道是哪裡有錯誤了(?);D的話,依據1175,『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這個沒有問題。另外C,如果配偶乙不能分受兄丙拋棄的應繼分,請問兄丙應繼分如何處理呢?有請大賢分析指教0.0

Dorothy】評論

回樓上(C)是根據民法1176條第2項:丙之應繼分應歸屬於其他同一順位之繼承人所以乙不能分受是正確的,應是歸屬於與丙同順位的丁

Lin Tony】評論

所以是乙不能全部分受,或者換句話說由乙丁分受?

Li Hen Chen】評論

民§1174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

歸零】評論

Q15.甲有配偶乙及兄妹丙、丁。甲★★,...

楊宗泰】評論

15 甲有配偶乙及兄妹丙、丁。甲死亡,下列有關抛棄繼承之敘述,何者正確?(A)丙抛棄繼承,應向乙、丁以書面為之應向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丁以書面方式通知。第 1174 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第 1176 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配偶拋棄繼承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