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w69547231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7條一、經紀業不得僱用未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罰則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9條第三項經紀業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三、違反第七條第六項、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 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 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用戶】夏靖綸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不動產管理條例第17條經紀業不得顧雇用未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眾或代銷業務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9條第一項違反第七條第六項.....第十七條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