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公司法第 173 條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第 173-1 條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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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公司法第 173 條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第 173-1 條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