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股份有限公司之少數股東在具備以下何項資格時,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A)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3%以上股份
(B)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3%以上股份
(C)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1%以上股份
(D)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1%以上股份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683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公司法第 173 條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第 173-1 條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公司法第 173 條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第 173-1 條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