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嵩兒】評論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00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里)幹事或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susan】評論
教育人員違反 24 小時通報主管機關之責任且無正當理由六千以上三萬以下之罰鍰
【楊景婷】評論
通報的方式或內容是否有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