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chun Cho】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91條第1項 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與己之事由,致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如該不變期間少於一個月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Lulu】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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