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nchen Hsieh】評論
聯合行為乃公平交易法所明文禁止之行為。 而按「本法所稱聯合行為,謂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言。前項所稱聯合行為,以事業在同一產銷階段之水平聯合,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為限。第一項所稱其他方式之合意,指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公平交易法第7條第1至3項定有明文。
【Max Hsieh】評論
聯合行為,例如:超商咖啡齊漲
【iform】評論
收購其他公司的資產為何能取得經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