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aY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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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郵 政 儲 金 匯 兌 法第二十四條 郵政匯票遺失或毀損,匯款人或受款人得申請掛失或繳回,並領回匯款,原匯票即予作廢。 郵政匯票業經兌領或已依前項領回匯款時,中華郵政公司應拒絕受理前項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