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 依行政罰法第 36 條之規定,下列何者得為行政機關扣留之標的?
(A)限於犯罪所得始得扣留
(B)限於犯罪工具始得扣留
(C)限於違禁物始得扣留
(D)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即得扣留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9492
統計:A(193),B(288),C(543),D(8721),E(0)

用户評論

Jennifer-真兒】評論

行政罰法第 36 條Ⅰ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得扣留之。Ⅱ前項可為證據之物之扣留範圍及期間,以供檢查、檢驗、鑑定或其他為保全證據之目的所必要者為限。

考完去運動吧】評論

行政罰法都抄刑法,所以下面那題也是。

Edgard律師路邁進!】評論

行政罰法幾乎每條都考~

A___A】評論

行政執行法 危險物之扣留 1年 無人拿 國庫(專指中央)行政罰法 證據之扣留 6個月 無人拿 公庫(法律之行政罰-中央,自治條例之行政罰-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