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子軒】評論
第 22 條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
【*AJ.怡君】評論
{本票&匯票} vs [支票]執票人請求權 {36個月} / 3 = [12個月]執票人追索權 {12個月} / 3 = [4個月]背書人追索權 {6個月} /3 = [2個月]背 「請追追36、12、6」;除以3就是支票
【Nick】評論
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支票自提示日起算。
【Alex】評論
執票人請求權 本票 匯票 3年 /3 支票 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