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依票據法規定,票據上之權利,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多久期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五年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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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曹子軒】評論

第 22 條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

*AJ.怡君】評論

                    {本票&匯票}  vs  [支票]執票人請求權 {36個月}  / 3 = [12個月]執票人追索權 {12個月}  / 3 = [4個月]背書人追索權   {6個月}   /3 = [2個月]背 「請追追36、12、6」;除以3就是支票

Nick】評論

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支票自提示日起算。

Alex】評論

執票人請求權 本票 匯票 3年 /3 支票 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