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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安非他命:管二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之機構或業者,其醫藥教育研究試驗人員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申請使用管制藥品,應由該機構或業者備具申請書,檢附醫藥教育研究試驗人員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其相關研究試驗計畫資料,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品藥物署)申請,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不得借貸、轉讓。但依前二條規定轉讓者, 不在此限(A)應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核准試驗計畫 (B)應設置管理人管理藥品 (C)應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登記 (D)不可借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