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0】評論
甲為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一人一票
【小弘】評論
A:公司法102條第一項:每一股東不問出資多寡,均有一表決權。但得以章程訂定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B:公司法108條第一項:公司至少應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A與B均為股東,故可以擔任董事C:公司法113條準用無限公司之規定:由全體股東同意D:公司法111條: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