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甲有限公司有股東三人,分別為 A、B、C;其中 C 為公司董事長。A 出資 60%,B、C 分別出資 30%與 10%。設若公司章程並未就表決權之分配為特別規定,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A、B、C 三人表決權相同
(B) A、B 不得為甲有限公司董事
(C)甲有限公司得經 A、B 二人之同意解散公司
(D) C 得經 A 之同意轉讓出資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20548
統計:A(38),B(0),C(12),D(8),E(0)

用户評論

【用戶】0000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甲為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一人一票

【用戶】小弘

【年級】小二下

【評論內容】A:公司法102條第一項:每一股東不問出資多寡,均有一表決權。但得以章程訂定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B:公司法108條第一項:公司至少應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A與B均為股東,故可以擔任董事C:公司法113條準用無限公司之規定:由全體股東同意D:公司法111條: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