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就是勝利】評論
監察委員、主計官、審計官、檢察官就預算事...
【NYANKO】評論
依司法院釋字第22號解釋「監察委員」係依法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自屬「公職」。依刑事訴訟法第 241 條「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第 242 條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故監察委員知行政機關有犯罪嫌疑者,應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告發,促請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進行開始偵查程序,後續的起訴、上訴等程序,自然是檢察官而不是監察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