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y】評論
這題答案好像怪怪的~①審計會議審計法施行細則第19條審計機關對於依本法第二十七條再審查案件所為之決定,各機關(交通局)仍堅持異議者,得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聲請覆核,原核定之審計機關(臺北市審計處)應附具意見,檢同關係文件,陳送上級審計機關(審計部)覆核,原核定之審計機關為審計部時,不予覆核。審計法施行細則第20條審計機關(審計部)對於聲請覆議、再審查及聲請覆核案件所為之准駁,本法第二十三條所為之逕行決定,及第七十七條所為之免除賠償責任或糾正之處置,均應以審計會議或審核會議決議行之。審計法第11條審計機關處理重要審計案件,在部(審計部)以審計會議,在處(室)以審核會議決議行之。 ②審計會議審計法施行細則第2...
【林雨霏】評論
②為什麼不能選?
【堅持就是勝利】評論
①臺北市審計處對交通局有關聲請覆核之准駁...
【逆境中還是要快樂過日子】評論
答案應該是①④審核會議吧?
【會會忘計】評論
可能考題出錯了何者非屬應提報審計會議決議之情形把"非"去掉,就有答案了參照上頭討論,得出個人見解,供參考
【Cheryl】評論
最佳解中的③引用審計法第23條各機關(經濟部)接得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除決算之審核依決算法規定外,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復,由審計機關(審計部)予以決定;其逾限者,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那能否再引用審計法施行細則第20條審計機關(審計部)對於聲請覆議、再審查及聲請覆核案件所為之准駁,本法第二十三條所為之逕行決定,及第七十七條所為之免除賠償責任或糾正之處置,均應以審計會議或審核會議決議行之。來說其實也要審計會議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