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y】評論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4條求職人或雇主已繳付登記費者,得請求原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六個月內推介三次。但經推介於聘僱契約生效或求才期限屆滿者,不在此限。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