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un-Jung Zho】評論
§ 藥品優良條劑作業準則 第3條 本準則所稱調劑,係指藥事人員自受理處方箋至病患取得藥品間,所為之處方確認、處方登錄、用藥適當性評估、藥品調配或調製(A)、再次核對、確認取藥者交付藥品(B)、用藥指導等相關之行為。§ 藥師法 第17條 藥師調劑,應按照處方,不得錯誤,如藥品未備或缺乏時,應通知原處方醫師,請其更換(C),不得任意省略或代以他藥。§ 藥品優良條劑作業準則 第20條藥事人員應於藥品容器包裝上載明下列事項:一、病患之姓名及性別。二、藥品名稱。三、藥品單位含量及數量。四、藥品用法及用量。五、醫療機構或藥局之名稱及地址。六、調劑者姓名(D)。七、調劑或交付日期。下列事項得標示於藥品外包裝容...
【Yu Chen】評論
A錯在分裝
【光光】評論
幫2F補充一下,分裝的話在藥事法第53條,無論是製劑或原料藥都須由符合GMP之藥品製造業者分裝所以不會在調劑的時候出現
【18jjj23】評論
醫生姓名在處方簽上藥師姓名在藥品容器或包裝上
【RUI】評論
補充 藥師法18條處方箋上也應有藥師簽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