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在認定性騷擾行為時,下列事項何者不應該列入審酌?
(A)事件發生之背景
(B)當事人之關係
(C)被害人平日之衣著言行
(D)工作之環境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98039
統計:A(1),B(5),C(229),D(20),E(0)

用户評論

【用戶】xpq58872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    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    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    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前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