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tern】評論
第 88 條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徵司特夥伴((不販賣】評論
第88條第一項: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第二項: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以下是我的理解: 乙將該畫誤贗品為真跡,係發生了之錯誤,而該錯誤可茲認為為交易上認為重要之點,依照第88條第二項之規定,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而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依照第88條第一項之規定,乙之錯誤,係由甲所引起,即非因自己之過失而致,故乙得撤銷買賣契約。 針對(B)、(C),感覺都是同一意思……可是這不可能所以,是不是我哪裡邏輯錯了請各位指教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