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甲懷胎 7 月之妻子乙,因身體不適,到醫院安胎,甲前往探視卻不慎被車撞倒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胎兒無權利能力不得繼承甲之財產
(B)為保護胎兒之利益,得繼承甲之財產,但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
(C)為保護胎兒之利益,不論其將來為活產或死產,均得繼承甲之財產
(D)其他同順位之繼承人先繼承,待胎兒出生後,再將應屬於胎兒的部分分配給胎兒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57566
統計:A(9),B(1196),C(23),D(21),E(0)
用户評論
【katern】評論
第 7 條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法定解除條件)
【Damaris】評論
甲死亡時,其配偶乙與尚為胎兒均是甲之繼承人,為保護胎兒之利益,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得繼承甲之財產。民法第7條: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