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甲向乙承租一間房子,已積欠乙 3 個月房租,租期尚有半年。在承租之房間內,甲置有其所有之傢具一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對甲置於承租房子內之傢具,有留置權
(B)乙就已積欠 3 個月之租金及未來半年內之租金限度內,得就留置物取償
(C)甲如搬走屋內傢具,乙不為反對之表示者,乙之留置權消滅
(D)甲如搬走屋內傢具,係乘乙之不知者,乙之留置權未消滅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56907
統計:A(25),B(387),C(105),D(232),E(0)

用户評論

katern】評論

(B)第 445 條 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者,有留置權。但禁止扣押之物,不在此限。前項情形,僅於已得請求之損害賠償及本期與以前未交之租金之限度內,得就留置物取償。

Damaris】評論

(A)民法第445條第1項本文規定,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者,有留置權。(B)民法第445條第2項規定,出租人對承租人之動產行使留置權時,僅於已得請求之損害賠償及本期與以前未交之租金之限度內,得就留置物取償,不包含將來尚未發生之租金。(C)和(D)民法第44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將留置物取去者,出租人之留置權消滅。但其取去係乘出租人之不知,或出租人曾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