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tern】評論
按民法稱定金者,係以確保契約之履行為目的,由當事人一方交付於他方之金錢或其他替代物而言。而定金之性質,因其作用之不同,通常可分為:一、「證約」定金 : 即為證明契約之成立所交付之定金。二、「成約」定金 : 即以交付定金為契約成立之要件。三、「違約」定金 : 即以定金為契約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擔保。四、「解約」定金 : 即為保留解除權而交付之定金,亦即以定金為保留解除權之代價。五、「立約」定金 = 「猶豫定金」= 「預約定金」 : 是於本約成立前,交付定金,約定如果付定金當事人拒不成立本約,則受定金當事人得沒收定金,如受定金當事人拒不成立本約,則應加倍返還定金。[ *注意 !「立約」定金 = 「猶豫定金」= 「預約定金」→僅是保證訂立契約,尚不能據以謂契約已成立。]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11 下列何者係以擔保契約成立為目的之定金?(A)證約定金 (B)解約定金 (C)立約定金 (D)違約定金代號:7035070450頁次:4-3修改成為11 下列何者係以擔保契約成立為目的之定金?(A)證約定金 (B)解約定金 (C)立約定金 (D)違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