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甲在馬路上拾獲乙之身分證、健保卡及其薪資證明等單據,甲貼上自己照片重新影印後,以乙之名義向丙銀行申請信用卡,並填上甲之居所、電話,作為通訊處所與聯絡方式。經查丙疏忽未仔細審查原證件,便核發信用卡與甲。俟甲刷爆信用卡後,其以此係乙之卡債為由不願付款,丙即訴請乙給付,乙拒不承認該債務。問丙就此向甲請求損害賠償,是否有理?(20 分)若乙因此項卡債遲未清償,致遭聯合信用卡中心註記個人信用不良,3 年後,乙請求甲丙連帶賠償其損害,問丙有無抗辯可資主張?(1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67278
統計:A(36),B(1951),C(4),D(26),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