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下列關於物權存續期限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典權約定期限不得逾 30 年,逾 30 年者縮短為 30 年
(B)農育權之設定,定有期限者,視為租賃
(C)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之普通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視為普通地上權之存續期限
(D)普通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 20 年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普通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60778
統計:A(46),B(346),C(50),D(71),E(0)

用户評論

Robert Tang】評論

是以前永佃權的規定(現已刪除),故意來亂的

Damaris】評論

(A)民法第912條規定,典權約定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B)關於農育權,民法並無此規定。(C)民法第833條之2規定,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視為地上權之存續期限。(D)民法第833條之1規定,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