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在乙公司科技事業部任職,甲於其任職期間開發完成車輛娛樂視訊系統,乙共支出新臺幣(下同)3 千萬元。乙隨後兩度與丙客運公司簽約出售娛樂系統。經查甲於任職期間曾簽署保密切結書,承諾「本人於在職期間及離職後不得洩漏、交付或利用秘密資訊,並於離職日起算 1 年內,不得從事未獲乙公司同意授權之娛樂視訊系統(如車輛娛樂視訊)等相關工作或使用上述之相關資訊,且乙公司於該競業禁止期間無庸支付生活津貼。如違反約定,本人應給付乙公司懲罰性違約金 2 百萬元」。甲於民國 105 年 2 月底離職後,即至同年 3 月 1 日成立之丁科技公司任職,丁所營事業項目包含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資訊軟體服務業、車輛娛樂視訊系統、產品設計業等。次查丙原本係向乙購買安裝娛樂視訊系統,且委由乙執行維修保固,卻於甲離職並任職於丁以後,轉而向丁購買巴士液晶影音、液晶電視及相關產品。俟乙獲悉上情,即以甲違反競業禁止及保密切結書之約定,於離職後任職於丁從事車用娛樂系統之製造銷售,並提供乙研發之車用娛樂系統給丁使用為由,請求甲應依約賠償乙公司 2 百萬元,是否有理?(3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59395
統計:A(66),B(328),C(2726),D(52),E(0)

用户評論

【用戶】dreamcoat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憲法第111條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