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小法(已上榜)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78 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 邊通行。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 、蹲、立,足以阻礙交通。使用行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處罰。
【評論內容】此題答案改成(A)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