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ya Moya】評論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B&k1=%e5%88%91%e6%b3%95%e7%ac%ac%e4%b8%80%e7%99%be%e4%ba%8c%e5%8d%81%e4%b8%83%e6%a2%9d&t=B1B2B3B4&TPage=1裁判字號:31 年上字第 76 號 裁判日期:民國 31 年 01 月 01 日 要 旨: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係以執行刑罰之公務員對於應執行之刑罰故意為違背法令之執行,或故意違背法令不為執行為要件,至對於受刑人應否加以腳鐐,係屬於監獄法規之戒護問題,與受刑人刑罰之執行無關,原判決以舊監獄對於犯人例須加帶腳鐐,上訴人未將某甲等加鐐而將帶鐐之某乙等開去腳鐐,認為成立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項犯罪,顯有未合。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