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針對人民依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申請訂立租地契約遭否准,其爭議應由何種法院審判,司法院對此於民國100年12月30日作出釋字第695號解釋以為闡明,此乃是憲法賦予司法院何種職權的表現?
(A)統一解釋法令
(B)解釋憲法
(C)解釋法令
(D)行政訴訟之審判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35986
統計:A(3033),B(272),C(527),D(28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基本國策)、釋字609勞工保險法律保留原則、論理解釋:

用户評論

【用戶】林心樺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1)「解釋法令」與「統一解釋法令」是不一樣的涵義。(不大可能選到BorD吧)「解釋法令」的權限依種類可分成 A.行政解釋:行政機關對於法律條文涵義所做的解釋。行政解釋的方式不外為:  Ⅰ.本機關對於法令涵義所做的解釋。  Ⅱ.上級機關就法令涵義所做的指示。  B.立法解釋:立法機關對於法律條文涵義所做的解釋。 C.司法解釋:司法機關對於法律條文涵義所做的解釋。司法解釋的方式不外為:  Ⅰ.審判解釋:法官審判案件時,對於所依據的法律條文加以闡明的解釋。  Ⅱ.質疑解釋:人民或政府機關對於法律條文的涵義有疑義時,向司法機關  聲請解釋,則該司法機關對於法律所為的解釋,即謂之質疑解釋。根據現行憲法...

【用戶】知識通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回答樓上  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令的不同點解釋憲法:1.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事項;2.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3.省自治法、縣自治法、省法規及縣法規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統一解釋法令:1.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該機關依法應受本機關或他機關見解之拘束,或得變更其見解者,不在此限。2.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

【用戶】盧妍蓁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有關司法院大法官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 (B)聲請統一解釋機關有上級機關,其聲請應經上級機關層轉 (C)高等行政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得聲請統一解釋 (D)釋字第 334 號解釋有關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發行條例所定公債之解釋,屬於統一解釋案件103年 - 103年高考三級 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16862答案:C1.在何種條件下可聲請統一解釋?A:聲請統一解釋,須具備以下條件:(1)有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之情形。(2)經過法定的訴訟程序,並在用盡審級救濟途徑...

【用戶】Yang Tae

【年級】

【評論內容】司法院釋字第 695 號解釋案情摘要100.12.30聲請人係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下稱宜蘭地院)民事庭法官,原因案件係該庭審理之租地契約事件。原告先依據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下稱系爭要點)向羅東林管處申請補辦清理訂立租地契約,經該處以申請資格及申請標的,俱與相關規定不符為由否准;原告乃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無受理權限,裁定移送宜蘭地院。該案經宜蘭地院羅東簡易庭以判決駁回,原告遂向宜蘭地院提起上訴,宜蘭地院民事庭認該事件為公法爭議,其並無受理權限,因此一見解與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確定裁定有異,遂依民事訴訟法 182-1 第 1 項前段規定,裁定停止訴訟,聲請統一解釋。 → 所以屬於司法院大法官「統一解釋法令」的職權表現,但是從司審法7條得聲請統一解釋法令的聲請人,文義解釋乍看之下,沒有「法院」成為聲請人的列舉規定?還是除了司審法有規定聲請人外,其他民事訴訟法182-1條、行政訴訟法178條也有規定聲請人下,可成為由「法院」向大法官提起聲請「統一解釋法令」的法源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