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有關提單、載貨證券、民法、海商法之關聯性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提單是海商法的專有名詞,載貨證券是民法之專有名詞
(B)民法第 627 條至第 631 條關於提單之規定,於海商法所提載貨證券準用之
(C)依據海商法第 53 條所言,運送人或船長於貨物裝載後,因託運人之請求,應發給提單
(D)依照託運人書面通知,如所收貨物實際情況無法核對時,運送人或船長得在載貨證券內載明其事由或不予載明 -5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1846danie1】評論
海商法第53條運送人或船長於貨物裝載後,因託運人之請求,應發給載貨證券。海商法第54條I 載貨證券,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由運送人或船長簽名:三、依照託運人書面通知之貨物名稱、件數或重量,或其包裝之種類、個數及標誌。II 前項第三款之通知事項,如與所收貨物之實際情況有顯著跡象,疑其不相符合,或無法核對時,運送人或船長得在載貨證券內載明其事由或不予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