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涉及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之自治事項,應如何處理之?
(A)必要時其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得指定其中一適當地方自治團體限期辦理
(B)由各該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代行處理之
(C)由各該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代行處理,或自行決定如何統籌辦理之
(D)由各該直轄市、縣(市)會議或鄉(鎮、市)代表會決定如何處理之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93632
統計:A(1346),B(44),C(66),D(12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地方制度法、財政收支劃分法、壹.前言-中央與地方之關係

用户評論

【用戶】張小品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21 條地方自治事項涉及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域時,由各該地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必要時,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各相關地方自治團體共同辦理或指定其中一地方自治團體限期辦理。可能答案都不對...可以增加 由各該地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

【用戶】張小品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可以增加選項由各該地 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 地制法修正...100 02 03

【用戶】KK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這題選項到今年也OK的。所以現在跨域的自治事項,首先由相關自治團體自己協商;談不攏,共同上級來協調共同辦理或指定一方限期辦理。99年修法之今現行條文地方制度法§21 地方自治事項涉及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域時,由各該地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必要時,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各相關地方自治團體共同辦理或指定其中一地方自治團體限期辦理。修法理由 : 為落實地方自治,自治事項於涉及不同地方自治團體時,宜由各該地方自治團體先行協商辦理;必要時,才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介入協調,爰本條酌作文字修正。這是未修法之原法條內容 :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自治事項如涉及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事務時,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統籌指揮各相關地方自治團體共同辦理,必要時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得指定其中一適當地方自治團體限期辦理。